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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昆交质站【2015】67号 关于要求检测中心试验样品留样的通知
[2015-09-21]   浏览次数:1288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过程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施工质量的可溯源,提高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5921日起,我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实行检测样品留样,具体要求如下:

一、留样要求:

对承担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以及质监站委托检测或自行检测的项目,各原材、混合料、试件、试块等全部检测样品经检测后留样保存,保存期限为15天。已检样品按照检测日期有序排放,并对每个样品用标签做唯一性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任务单编号、送样日期、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样品编号)。对于已经破坏严重的已检样品,用相应措施保存,不可因样品的破损严重而丢弃。

        二、检查处理:

我站将组织对各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应委托台账、检测报告、仪器使用台账查找相应的已检样品,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检查过程。对于工地试验室擅自不留样的将取消该工地试验室资格,委托有资质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于检测单位擅自不留样的将作为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失信行为,列入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考核依据之一。

 

昆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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