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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之窗
昆山市机关星级服务品牌评选管理办法
[2016-03-31]   浏览次数:1015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党政机关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加强机关文化建设,不断深化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在《昆山市机关服务品牌创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创先争优、服务提质、品牌升级”的要求,坚持科学化的理念,决定对机关服务品牌实施星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星级服务品牌旨在激励已命名表彰的机关服务品牌部门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通过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提升机关服务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创新服务举措,不断丰富机关服务品牌的服务理念、内涵和载体,让服务对象享受更多的优质服务;通过创建与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在持续的改进中不断推出知名品牌,为做优“昆山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功立业。

第三条  机关星级服务品牌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有诺必践、持续改进、进位升级、永葆先进”为评估体系,坚持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客观评价标准。

 

第一章  评选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已被命名机关服务品牌或星级服务品牌,同时该品牌进行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机关服务品牌实行星级管理,设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三个级别。首次命名以三星级为起点。机关星级服务品牌要求在机关服务品牌的基础上进行逐级逐年深化创建。工作职责相联相关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一个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创建。

第六条  机关星级服务品牌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三星级标准:

有一个昆山市级以上“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

有一个设立于部门显著位置的服务品牌标识展示阵地;

有一个能让服务对象及时了解品牌内容与措施的载体;

有一个机关服务品牌的共建联系部门或有一支志愿者队伍;

有一首反映部门服务形象的歌曲或特色文艺节目,或者有一本介绍品牌工作的宣传手册或DVD宣传片;

每年新增3-5个服务项目。

本部门工作在创建年度内获昆山市级(含昆山市级)以上表彰,或被昆山市级以上媒体或刊物专题报道,服务对象测评满意度达到90%以上,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和相当社会影响力。

(二)四星级标准:

在三星级基础上,不断推出创新服务举措,每年新增3-5个服务项目,获昆山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苏州市级(含苏州市级)以上表彰;服务对象测评满意度达到95%以上;本部门工作被苏州市级以上媒体或刊物专题报道,在苏州市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和较好美誉度。

(三)五星级标准:

在四星级基础上,当年度效能考核结果为优秀;每年新增3-5个服务项目群众满意度达到98%以上;在创建申报年度内,本部门获省级以上(含江苏省级)表彰;本部门工作被省级以上媒体或刊物专题报道,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和较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七条  初次命名的品牌争创三星级品牌,原则上需有两年以上(含两年)机关服务品牌深化创建的阶段性显著成果并符合标准,方能申报。三星级争创四星级,四星级争创五星级,以此类推。

 

第二章  评选程序与命名表彰

    第八条  机关星级服务品牌每年度评选一次,一般在年初申报,年末进行考核评估,次年年初予以命名。

    (一)部门申请。各部门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昆山市机关星级服务品牌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报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资格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二)评估考核。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党风政风监察中心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征求社会、基层的意见并在服务对象中进行测评,经昆山市机关服务品牌考核小组评估后,确定候选名单。

(三)社会公示。通过《昆山日报》、昆山机关建设网站、《昆山机关党建》内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机关星级服务品牌候选名单,接受公开监督,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批准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机关星级服务品牌候选名单,提交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批准后,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机关星级服务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被命名机关星级服务品牌,每年进行复查。经复查考核后符合标准的品牌,仍保持其称号;对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品牌效应显著的品牌,提升星级等级;对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下降的品牌,作出黄牌警告,督促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标准、失去示范作用的品牌,进行降级或摘星处理。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酌情进行降级或摘星处理:                

(一)年度机关效能评估考核等次为一般的,进行降级处理(三星级摘星、四星级降三星级、五星级降四星级);

(二)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以及受到问责处理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进行降级处理;

(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进行摘星处理;

(四)由于部门决策失误或部门领导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进行摘星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职责,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党风政风监察中心负责机关星级服务品牌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服务品牌考核小组主要负责机关星级服务品牌的评选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按照“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创先争优,提升品质;求真务实,群众满意”的总体要求,对机关星级品牌创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承担“指导、服务、监督、考核”的职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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